上海认真落实工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运营商校园经营行为工作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要求各地在贯彻执行2011年工信部关于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规范要求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切实保障用户权益。
上海管局根据工信部文件精神,对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完善业务管理规定和流程。要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完善相关业务管理规定、流程和监督抽查办法,确保文件要求全面落实。二是要诚信守法经营,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自律,守法经营,公平竞争,文明开展校园营销活动,保障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要加强针对校园市场的电信业务管理以及营销队伍的管理,特别是加强对所属各级部门、区县分公司开展校园市场营销活动的管理,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三是要加强自查自纠,建立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认真梳理相关业务规定和流程,找出薄弱环节加以完善,在公司内部要建立违规责任追究机制,违规行为一旦查实,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上海管局将根据文件要求开展不定期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关贵定从严处置。情节严重的,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集团公司。
工信部明确规定了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经营校园电信业务中不得有的7种行为:与学校等各级教育机构或下属部门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含口头协议)、禁止或限制竞争对手进入校园开展电信业务营销活动;非法获取学生、教师或学生家长(以下简称校园用户)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未经本人许可向校园用户邮寄或与其他单位合作邮寄移动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和业务宣传资料;强制校园用户选择移动业务和宽带业务等组合类电信资费方案,在对电信业务以套餐方式进行销售时,不提供套餐包内各单项业务的资费方案供校园用户选择;与学校、学校下属部门或学生社团组织签订佣金、业务运营分成协议,或聘用教师在学生中发展电信业务用户;擅自宣传推广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电信资费方案,低于成本提供电信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进行附加影响电信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校园捐赠;在校园业务宣传中含有虚假、误导用户等内容,或贬低、诋毁竞争对手。利用互联网等媒体散布虚假信息,恶意炒作,攻击竞争对手。同时,还要求运营商规范“家校沟通”和“校园一卡通”等业务和校园网络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