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2017年7月1日前应交未交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补交时应按原标准征收。
三、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足额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缴纳或者拒绝缴纳。
附件: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2017年8月11日
附件:
|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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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网码号资源类别 |
原收费标准 |
降低后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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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电话网码号 |
局号 |
1200元/年·局号·本地网 |
600元/年·局号·本地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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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号码 |
3位号 |
420万元/年·号 |
210万元/年·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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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位号 |
120万元/年·号 |
60万元/年·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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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位号 |
跨省使用 |
24万元/年·号 |
12万元/年·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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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内使用 |
4.8万元/年·号 |
2.4万元/年·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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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位号 |
跨省使用 |
2.4万元/年·号 |
1.2万元/年·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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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内使用 |
0.48万元/年·号 |
0.24万元/年·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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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动通信网码号 |
网号 |
1200万元/年·网号 |
600万元/年·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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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移动通信网占用的码号资源按照实际占用的H0进行收费;电信业务经营者分配给专用电信网的码号资源按照6元/年*百层号*本地网收取;
2、西部地区的用户号码资源占用费减半收取(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
3、公益性短号码免收码号资源占用费,包括110、119、120、122、123xx (“xx”从00-99);
4、信令点编码和数据通信网码号资源暂不收费;
5、400、600、700、800等智能网业务号码暂不收费;
6、114、117、121、106x(“x”从0-9)、长途过网号的码号资源暂不收费;
7、非固定电话网短号码资源占用费按照固定电话网短号码收费标准收取;
8、党政机关专用网,国际、军事、战备专用网,公安、安全、武警部门专用网等使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免收码号资源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