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验收合格证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6-17 10:02

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各住宅通信配套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维护单位:

    为了规范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的建设,保障居民对电信业务的自由选择权,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46-2012)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7-2012)。

    根据光纤到户的有关标准,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以及电信行业共建共享的有关要求,我局修订了《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验收合格证明办理流程》(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同时特别强调以下注意事项: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2年3月28日发布的《关于2012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2012】139号)中,对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共建共享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凡在2012年3月28日之后,新建住宅通信配套未实行共建的,需补办共建征询并完成共建确认后方能办理验收合格证明。凡在2012年3月28日之后,新建住宅通信配套未实行共建但已经办结验收合格证明的,在作为既有住宅小区开放通信设施时,先进入者应无条件提供开放,且不得收取一次性共享管道等费用,但后进入者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先进入者书面提出共享需求,逾期则按照既有住宅小区通信设施开放管理办法执行。

    二、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建设应委托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确保通信配套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在提交新建住宅通信配套验收确认表时,需由监理单位出具意见并盖章确认,同时附上相关的监理材料。

    三、办理新建住宅通信配套验收合格证明所需的各项材料应填写清楚完整,并按照相应的要求盖章或签字确认。在新建住宅通信配套验收确认表和共建确认表上,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均应盖相应区县局(分公司)的公章,并由专职经办人签字。请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单位收集汇总各自区县局(分公司)的专职经办人(每个区县1-2名)签字名单,于2013年6月25日前报我局备案。今后经办人若发生变更应及时报我局备案。

    四、办理新建住宅通信配套验收合格证明所需提交的各项材料已在办理流程中列明,任何单位不得增加诸如通信设施交接手续等环节作为办理新建住宅通信配套验收合格证明的必要条件。

    五、办理新建住宅通信配套验收合格证明需要一定的审核时限,必要时工程质监单位会到现场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因此请经办单位注意适当提早前来办理。

    六、为进一步提高办事的便利和效率,我局正着手开发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验收合格证明的网上办理平台,开发成功后,相应的办理手续将转移到网上,具体进展可关注我局网站(www.shca.gov.cn)公告。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验收合格证明办理流程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二○一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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