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上海莹嘉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8月28日向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沪通信罚202019第0010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沪通信罚202019第0010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16年至2018年,在未取得网络托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有关公司提供网络元素及设备(通信线路及机柜)的运行维护服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5,043,296元。听证期间,你单位始终未提供任何与上述事实不符的证据。
以上事实有相关业务合同、合同相关发票及流水证明、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应予认定。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构成无证经营电信业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决定:
(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43,296元;
(三)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人民币315,129,88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纳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沪通信罚202019第0010号)及《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508号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