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微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在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按要求链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站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1-05-26 15:16

案件名称:关于上海微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在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按要求链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站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文号:沪通信罚202021第0009号

被处罚企业名称:上海微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301442144K

企业法定代表人:马文强

处罚事由:上海微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在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按要求链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站

处罚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结果: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罚款。

作出处罚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日期:2021年5月19日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