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撤销沪ICP备20015500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发布时间:2021-07-14 10:26

经查,上海哲晟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信息,与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人申请营业执照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撤销本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做出的准予上海哲晟商贸有限公司(沪ICP备20015500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本决定自做出之日起生效,行政相对人可以在本决定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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