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照《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信息公开目录》,编制《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门户网站上查阅《指南》。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政务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公开办)是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办局政务公开相关事宜,研究拟定局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局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并对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通信行业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通信管理局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本市通信行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通信行业经济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通信管理局三公经费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通信管理局负责分配的国家资源、财政性资金的分配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网址为shca.miit.gov.cn。此外还将通过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四)查询方法
可以从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门户网站上,通过政府公开信息栏目查询,或使用信息索引检索、全文检索方式获取自己需要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的提交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列方式之一向我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在我局办公地点现场填写《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由现场工作人员接收;
2、从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网站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邮寄至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3、从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网站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发送至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电子邮箱。
(二)申请的办理和答复
我局接收到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三)答复时限
答复期限为接到申请之后的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经批准可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
(四)涉及第三方的处理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交的申请涉及第三方权益时,须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其办理时限不包括在第三条所规定的答复期限内。
(五)收费
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也不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困难等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联系方式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公开办
通信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508号 邮政编码:200010
咨询电话:021—63902000
传真号码:021—63903000
电子邮箱:shtgj@mailshca.miit.gov.cn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